一、申请。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向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办学申请书及所需的办学材料、证明、证件,给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到银行开户证明;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凭开户证明到国有四大银行(任意一间)开户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凭存款凭证到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办学验资报告;
(三)申办单位或个人向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全部有效的办学材料。
(一)在举办者按要求提供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由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受理;
(二)审查办学材料;
1、审查举办者所交的全部材料及填写的表格;
2、审核、验证办学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审查办学有关材料、证明是否符合办学基本条件和要求。
(三)实地考察办学场地。考察办学场地和设备、设施,是否与资料相符,是否符合办学要求。
三、审批。
由教育局研究审批。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办学者。
四、发证。
由教育局对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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